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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 10 條

  1. 1.促轉會得指派、借調或聘僱適當人員兼充研究或辦事人員。
  2. 2.前項借調人員,行政機關不得拒絕。
  3. 3.促轉會所需相關經費由行政院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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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10條的規定: 1.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促轉會)可以指派、借調或聘僱適當的人員擔任研究或辦事人員的職務。這表示促轉會在執行相關工作時有權利從行政機關或其他機構中調派人員來協助進行研究或處理相關事務。 範例:如果促轉會需要專業的法律人員來參與研究相關法律案件,他們可以向司法院等行政機關借調法官或法律專家。 2. 借調人員的需求由促轉會決定,而行政機關不得拒絕借調請求。這表示借調人員的動向不受行政機關的抵制或阻撓,行政機關應該配合促轉會的需求。 範例:如果促轉會需要借調警察或軍方人員來參與相關調查工作,相關行政機關應該無條件配合並派遣相應的人員。 3. 促轉會所需的相關經費將由行政院的預算來支應。這表示行政院會提供經費以確保促轉會能夠有效執行其職能及工作。 範例:促轉會在執行相關職責時需要安排人力、場地、設備等各項經費支出,這些經費將由行政院提供預算來支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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