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 14 條
快速跳轉
- 1.促轉會為完成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任務,得以下列行為調查相關事項: 一、通知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到場陳述事實經過或陳述意見。 二、要求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提出檔案冊籍、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但審判中案件資料之調閱,應經繫屬法院之同意。 三、派員前往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之辦公處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或勘驗。 四、委託鑑定與委託研究。 五、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特定案件或事項。 六、其他必要之調查行為。
- 2.各機關接受前項第五款之委託後,應即辦理,並以書面答復辦理結果。
- 3.促轉會調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應出示相關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受調查者得拒絕之。
- 4.其他關於本條例所定調查之相關事項,由促轉會另以調查程序辦法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14條的規定,促轉會有權進行相關調查行為,包括通知被調查對象進行陳述、要求提交文件和其他必要資料,派員進行調查或勘驗,委託鑑定或研究,以及委託其他機關辦理特定案件或事項。此外,各機關接受促轉會的委託後,應即辦理並提供書面答復。調查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應出示相關證明文件,否則受調查者有權拒絕。關於本條例所定的調查相關事項,促轉會另有制定調查程序辦法。
立法沿革 1 版
(1061205 制定)
促轉會為完成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任務,得以下列行為調查相關事項: 一、通知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到場陳述事實經過或陳述意見。 二、要求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提出檔案冊籍、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但審判中案件資料之調閱,應經繫屬法院之同意。 三、派員前往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之辦公處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或勘驗。 四、委託鑑定與委託研究。 五、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特定案件或事項。 六、其他必要之調查行為。 各機關接受前項第五款之委託後,應即辦理,並以書面答復辦理結果。 促轉會調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應出示相關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受調查者得拒絕之。 其他關於本條例所定調查之相關事項,由促轉會另以調查程序辦法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各種行政調查之進行方式及若干必要之程序要求,至於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制定調查程序辦法時,宜參酌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六節調查事實及證據之規定,本於調查目的之達成,使用調查之手段,以合於比例原則之方式制定。
- 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條文
- 繫屬名詞
- 勘驗名詞
- 鑑定名詞
-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 2 條條文
本條規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各種行政調查之進行方式及若干必要之程序要求,至於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制定調查程序辦法時,宜參酌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六節調查事實及證據之規定,本於調查目的之達成,使用調查之手段,以合於比例原則之方式制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