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 14 條

  1. 1.促轉會為完成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任務,得以下列行為調查相關事項: 一、通知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到場陳述事實經過或陳述意見。 二、要求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提出檔案冊籍、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但審判中案件資料之調閱,應經繫屬法院之同意。 三、派員前往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之辦公處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或勘驗。 四、委託鑑定與委託研究。 五、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特定案件或事項。 六、其他必要之調查行為。
  2. 2.各機關接受前項第五款之委託後,應即辦理,並以書面答復辦理結果。
  3. 3.促轉會調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應出示相關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受調查者得拒絕之。
  4. 4.其他關於本條例所定調查之相關事項,由促轉會另以調查程序辦法定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14條的規定,促轉會有權進行相關調查行為,包括通知被調查對象進行陳述、要求提交文件和其他必要資料,派員進行調查或勘驗,委託鑑定或研究,以及委託其他機關辦理特定案件或事項。此外,各機關接受促轉會的委託後,應即辦理並提供書面答復。調查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應出示相關證明文件,否則受調查者有權拒絕。關於本條例所定的調查相關事項,促轉會另有制定調查程序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