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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轉型正義條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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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促轉會之決議,應經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2. 2.促轉會依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向行政院長提出之書面報告,其定稿應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通過。
  3. 3.促轉會委員對前項報告,得加註不同意見或協同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13條的內容,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促轉會之決議,應經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這項條文表示,在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的決議中,需要超過半數的委員出席會議,且出席委員中超過半數必須同意決議才能生效。這樣的規定確保了決策過程的民主性和合法性。 2. 促轉會依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向行政院長提出之書面報告,其定稿應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通過:根據這項條文,當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根據第十一條第一項和第三項的規定向行政院長提交書面報告時,該報告的定稿必須經過超過半數的委員同意通過。這確保了報告的合法性和代表性。 3. 促轉會委員對前項報告,得加註不同意見或協同意見:這個條文表示,在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的報告中,委員有權在報告上附註自己的不同意見或者是協同意見。這促進了多元的觀點和對話,有助於更好地辯證和討論問題。 參考資料: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行為時重劃辦法》

立法沿革 1

(1061205 制定)

促轉會之決議,應經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促轉會依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向行政院長提出之書面報告,其定稿應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通過。   促轉會委員對前項報告,得加註不同意見或協同意見。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之決議方式;其中第一項屬一般性決議,第二項乃專門針對向行政院長提出書面報告時之特別決議。

(1061205 制定)

本條規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之決議方式;其中第一項屬一般性決議,第二項乃專門針對向行政院長提出書面報告時之特別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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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 13 條規定:「促轉會之決議,應經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促轉會依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 1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