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 13 條
- 1.促轉會之決議,應經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2.促轉會依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向行政院長提出之書面報告,其定稿應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通過。
- 3.促轉會委員對前項報告,得加註不同意見或協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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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13條的內容,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促轉會之決議,應經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這項條文表示,在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的決議中,需要超過半數的委員出席會議,且出席委員中超過半數必須同意決議才能生效。這樣的規定確保了決策過程的民主性和合法性。 2. 促轉會依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向行政院長提出之書面報告,其定稿應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通過:根據這項條文,當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根據第十一條第一項和第三項的規定向行政院長提交書面報告時,該報告的定稿必須經過超過半數的委員同意通過。這確保了報告的合法性和代表性。 3. 促轉會委員對前項報告,得加註不同意見或協同意見:這個條文表示,在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的報告中,委員有權在報告上附註自己的不同意見或者是協同意見。這促進了多元的觀點和對話,有助於更好地辯證和討論問題。 參考資料: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行為時重劃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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