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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促轉會之決議,應經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2. 促轉會依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向行政院長提出之書面報告,其定稿應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通過。
  3. 促轉會委員對前項報告,得加註不同意見或協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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