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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轉型正義條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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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促轉會應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2. 2.促轉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12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兩點解釋: 1.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促轉會)的成立和運作必須依據法律的規定進行。這意味著促轉會的權限和職責應該在法律的框架下獨立行使,不能隨意侵犯其他機構或個人的權益。 例如,根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促轉會的組織、職權、運作等細節,明確界定了促轉會的法律基礎和職權範圍,確保其在推動轉型正義方面的獨立性和權威性。 2. 促轉會的委員應超出黨派之困擾,依法獨立行使職權。這是為了避免促轉會的工作受到政黨思想和利益的干擾,確保其獨立性和公正性。 例如,《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第3款規定,由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的促轉會委員,其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以確保其在任職期間能夠獨立公正地履行職責。 綜上所述,根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12條的兩項規定,促轉會在推動轉型正義的過程中應該獨立行使職權,並且委員應該超出黨派,依法獨立執行工作。這些規定旨在確保促轉會的工作公正、客觀,並避免受到政治干擾。

立法沿革 1

(1061205 制定)

促轉會應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促轉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

立法理由相應於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為獨立機關,本條爰規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行使職權之獨立性(第一項)及委員地位之中立性(第二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61205 制定)

相應於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為獨立機關,本條爰規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行使職權之獨立性(第一項)及委員地位之中立性(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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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 12 條規定:「促轉會應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促轉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 1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