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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 12 條

  1. 1.促轉會應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2. 2.促轉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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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12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兩點解釋: 1.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促轉會)的成立和運作必須依據法律的規定進行。這意味著促轉會的權限和職責應該在法律的框架下獨立行使,不能隨意侵犯其他機構或個人的權益。 例如,根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促轉會的組織、職權、運作等細節,明確界定了促轉會的法律基礎和職權範圍,確保其在推動轉型正義方面的獨立性和權威性。 2. 促轉會的委員應超出黨派之困擾,依法獨立行使職權。這是為了避免促轉會的工作受到政黨思想和利益的干擾,確保其獨立性和公正性。 例如,《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第3款規定,由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的促轉會委員,其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以確保其在任職期間能夠獨立公正地履行職責。 綜上所述,根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12條的兩項規定,促轉會在推動轉型正義的過程中應該獨立行使職權,並且委員應該超出黨派,依法獨立執行工作。這些規定旨在確保促轉會的工作公正、客觀,並避免受到政治干擾。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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