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促轉會調查人員得於必要時,臨時封存有關資料或證物,或攜去、留置其全部或一部。
- 封存、攜去或留置屬於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持有之資料或證物者,應經主管長官允許。但主管長官,除經證明確有妨害重大國家利益,並於七日內取得行政法院假處分裁定同意者外,不得拒絕。
- 攜去之資料或證物,原持有之機關(構)應加蓋圖章,並由調查人員發給收據。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1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