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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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第11條的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權向該委員會申請閱覽、抄寫、複製或攝影與案件相關的資料或卷宗,但必須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的利益。除非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否則該委員會不得拒絕申請: 1. 行政決定前的草案或其他準備文件。 2. 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和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定需要保密。 3. 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定需要保密。 4. 嗣涉及侵害第三人權利的可能性。 5. 嗣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的正常工作之虞。 根據相關參考材料,當申請的文件或卷宗含有前述情形之一時,該委員會應僅准許閱覽其他部分的資料。此外,該委員會有權向申請人收取必要的成本費用。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營業秘密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公共利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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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