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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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第 6 條規定,在進行調查程序並做出行政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時,應考慮所有的陳述、調查事實和證據的結果,依據邏輯和經驗法則判斷事實的真偽,並將決定及其理由告知當事人。 2. 根據該條例的第 6 條第 2 款規定,在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做出非授予利益的行政處分之前,除了已經舉行聽證的情況下,也應給予相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參考資料: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司法院公報第109卷第30期修正公告。
- 行政處分名詞
- 行政行為名詞
- 證據名詞
- 非名詞
- 聽證名詞
- 相對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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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