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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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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會因調查程序而為行政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2. 2.本會依本條例作成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前,除已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第 6 條規定,在進行調查程序並做出行政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時,應考慮所有的陳述、調查事實和證據的結果,依據邏輯和經驗法則判斷事實的真偽,並將決定及其理由告知當事人。 2. 根據該條例的第 6 條第 2 款規定,在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做出非授予利益的行政處分之前,除了已經舉行聽證的情況下,也應給予相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參考資料: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司法院公報第109卷第30期修正公告。

  • 行政處分名詞
  • 行政行為名詞
  • 證據名詞
  • 名詞
  • 聽證名詞
  • 相對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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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第 6 條規定:「本會因調查程序而為行政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