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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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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得該管長官之允許,本會不得進入調查;且除有妨害國家重大利益者外,該管長官不得拒絕。
  2. 2.本會進入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調查,應會同該管長官或可為其代表之人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第8條的規定,該條有兩項,我們來逐項釐清: 1. 該項規定表示在調查過程中,若涉及軍事上應保密的地點,除非獲得該管長官的允許,否則該會不得進入進行調查。然而,在沒有妨害國家重大利益的情況下,該管長官也不得拒絕該會的調查請求。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在進行調查時,尊重並遵從軍事上所需保密的特殊需要,同時也保護該會的調查權限。 2. 根據第2項的規定,當該會需要進入軍事應保密的地點進行調查時,應該與該管長官或其代表一同進行。這意味著在進行調查時,該會必須與相關的軍事機構合作,並確保與該機構的代表一同進行調查,從而保證在調查過程中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相關範例可參考《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法》及《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組織規程》,這些法規提供了該會的職權和調查程序的細節,並確保該會在執行調查時恰如其分地與軍事機構進行協調。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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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第 8 條規定:「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非得該管長官之允許,本會不得進入調查;且除有妨害國家重大利益者外,該管長官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