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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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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本會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封存、攜去或留置行為不服者,得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2. 2.前項異議,實施調查人員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變更;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實施。經該表示異議之人請求時,應以書面載明實施調查之內容交付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第9條的規定: 1. 如果當事人、物品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本會依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的規定進行的封存、攜去或留置行為表示不滿,可以即場陳述理由提出異議。 2. 當調查人員認為有理由時,應立即停止或變更相應的行為;如果調查人員認為無理由,則可以繼續進行。如果異議人請求時,應以書面形式明確說明進行調查的內容並交付給異議人。 根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法》相關規定,這個調查程序辦法是為了確保轉型正義委員會的調查工作能夠進行得公正和合法。當當事人或相關利益關係人對於本會的封存、攜去或留置行為存在異議時,他們有權即場提出理由並要求調查人員停止或變更相應行為。調查人員應該根據異議的理由來判斷是否停止或變更行為,如果認為有理由則應該停止或變更,否則可以繼續進行。異議人可以請求收到書面文件并交付給他們以明確說明進行調查的內容。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調查程序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並保障當事人的權益。舉例來說,如果委員會對某項證據進行封存,被封存的當事人可以當場提出理由表示異議,說明為什麼不同意封存該證據。調查人員應該根據異議人的理由來決定是否停止封存行為。如果調查人員認為有理由,則應該停止封存;如果認為無理由,則可以繼續進行封存。如果異議人要求,則應將相關文件以書面形式提供給他們,明確說明封存證據的內容。這樣做可以保障當事人的權益,確保調查的公正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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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第 9 條規定:「當事人、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本會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封存、攜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