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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特定公務機關應就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訂定作業規範,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判定事件等級之流程及權責。 二、事件之影響範圍、損害程度及機關因應能力之評估。 三、資通安全事件之內部通報流程。 四、通知受資通安全事件影響之其他機關之時機及方式。 五、前四款事項之演練。 六、資通安全事件通報窗口及聯繫方式。 七、其他資通安全事件通報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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