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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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資通系統、服務或產品認有危害國家資通安全之疑慮時,依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審查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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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