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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用本法之個人、法人或團體,經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互相進行情資分享。
  2. 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前項個人、法人或團體進行情資分享,應以書面與其約定應遵守第四條至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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