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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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第10條規定了以下兩項事項: 1. 未適用本法的個人、法人或團體,在經由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可以與其進行情資分享。 2. 在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下,進行情資分享的個人、法人或團體,應以書面形式與對方約定遵守第四條至前條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民間企業情報分享中心) 根據這項法規的描述,在經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未適用該法規的個人、法人或團體可以與其進行情資分享。在進行情資分享之前,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必須以書面的形式與分享對象約定遵守相關規定,包括第四條至前條的規定。
- 適名詞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 第 4 條條文
- 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 第 5 條條文
- 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 第 6 條條文
- 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 第 7 條條文
- 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 第 8 條條文
- 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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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