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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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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情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分享: 一、涉及個人、法人或團體營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公務機關、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或其他正當利益。但法規另有規定,或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其他依法規規定應秘密或限制、禁止公開之情形。
  2. 2.情資含有前項不得分享之內容者,得僅就其他部分分享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第4條,情資在以下情形下不得進行分享: 1. 涉及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與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會侵害公務機關、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或其他正當利益。但有其他法規規定、對公益有必要、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2. 其他根據法規應為秘密或限制、禁止公開之情形。 根據我額外的資料來源,情資在涉及營業上的秘密或與經營事業有關的情況下,如果公開或提供該資訊會侵害公務機關、個人、法人或團體的權利或其他正當利益,則不得分享。但在法規另有規定、對公益有必要、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進行分享。此外,根據法規的規定,有其他應為秘密或限制、禁止公開的情形,也不得分享該情資。另外,如果情資中含有不得分享的內容,則可以僅就其他部分進行分享。 例如,如果某個情資涉及某公司的商業秘密,但根據其他相關的法規規定,該情資公開或提供是為了保護公共利益,或是為了保護人民的生命、身體、健康,或是經過該公司的同意,這樣的情況下,該情資可以進行分享。但如果情資中的某些內容根據法規應當保持秘密或限制公開,則不得分享該部分內容,僅僅可以分享其他不受限制的部分。

  • 法人名詞
  • 名詞
  • 當事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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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第 4 條規定:「情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分享: 一、涉及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