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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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第3條規定了有關情報分享的六項規定。根據法規,可以得知以下幾點: 1. 根據第1項,主管機關應進行國際合作,這表明該法條主要針對國際情報分享進行規範。參考資料並未具體提及第3條內容,因此無法提供更詳細的釋義和範例。 2. 根據第2項,主管機關應與公務機關進行情報分享。這意味著主管機關需要定期地與其他公務機關分享相關的資通安全情報。然而,參考資料未提供任何與此條款相關的具體範例。 3. 根據第3項,公務機關也應與主管機關進行情報分享,但在情報已經依前一條款進行分享或已公開的情況下,則不受此限。這意味著除非情報已經根據規定進行分享或公開,否則公務機關應該與主管機關進行情報分享。然而,參考資料未提供具體的範例來說明這一條款。 4. 根據第4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與其所管之特定非公務機關進行情報分享。這意味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需要將相關的資通安全情報與特定的非公務機關分享。具體範例未提供在參考資料中。 5. 根據第5項,特定非公務機關可以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情報分享。這表示特定非公務機關有權將相關的資通安全情報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享。詳細範例未提供。 6. 根據第6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對分享的情報進行認定,並對能夠防止其他機關出現資通安全事件或降低損害的情報給予獎勵。具體範例未提供。 總體而言,根據參考資料,我無法提供具體和詳盡的條款解釋和相關範例,因為參考資料並未具體提及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第3條的內容。因此,若要更深入地了解該條款及相關案例,建議參考該辦法的相關法規和最新資料。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非名詞
- 予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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