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務機關或特定非公務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進行情資分享,應先進行分析及整合,並規劃適當之安全維護措施,避免情資內容或依法規規定不得分享之資訊外洩,或遭未經授權之存取或竄改。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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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關或特定非公務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進行情資分享,應先進行分析及整合,並規劃適當之安全維護措施,避免情資內容或依法規規定不得分享之資訊外洩,或遭未經授權之存取或竄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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