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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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關或特定非公務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進行情資分享,應先進行分析及整合,並規劃適當之安全維護措施,避免情資內容或依法規規定不得分享之資訊外洩,或遭未經授權之存取或竄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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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第 5 條,針對情報分享活動,公務機關或特定非公務機關應該執行以下措施: 1. 分析與整合情報:機關應該對分享的情報進行詳細分析和整合,以確保資訊的準確性和有效性。 2. 計劃適當的安全維護措施:機關應該制定和執行相應的安全維護措施,以保護分享的情報內容、個人資料和依法不得分享的資訊免於外洩、未授權存取或竄改的風險。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進行情報分享的機關在執行相關活動時能夠遵守資訊安全和個人隱私的要求,同時防止情報外洩和不當存取。然而,關於這個條款的具體例子或相關的參考資料,我目前沒有找到具體的信息。
- 非名詞
- 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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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