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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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第 6 條規定,各機關在接收情資時,需要辨識資訊的來源是否可靠且具有時效性,同時要進行威脅與弱點分析,並評估潛在風險,採取相應的預防或應變措施。 根據國發會資通安全情報與弱點管理中心發布的《資通安全情報辨識及處理作業程序作業指引》中的相關說明,機關在接收情資時需確認信息的真實性、可靠性,並及時對情資進行分析和研判,以探測可能存在的弱點和威脅,並根據分析結果制定相應的預防或應變措施,以提高資訊系統的安全性和抵禦能力。 參考資料: 1. 國家發展委員會資通安全情報與弱點管理中心,《資通安全情報辨識及處理作業程序作業指引》。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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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