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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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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應就所接收之情資,辨識其來源之可靠性及時效性,及時進行威脅與弱點分析及研判潛在風險,並採取對應之預防或應變措施。
主管機關
或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得就指定之情資,通知接收情資之機關回報前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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