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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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機關得依情資之來源、接收日期、可用期間、類別、威脅指標特性及其他適當項目與內部情資進行關聯分析及整合。
- 2.各機關應就前項分析及整合後發現之新型威脅情資進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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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第 7 條主要內容如下: 1. 各機關進行情資整合時,可以根據情資的來源、接收日期、可用期間、類別、威脅指標特性以及其他適當項目來進行關聯分析。這意味著機關在整合情資的過程中,可以考慮這些因素來評估情資的相關性和價值。 2. 公務機關應該對於整合後發現的新型威脅情資進行分享。這表示當機關在整合情資的過程中發現了新的威脅情資時,應該將這些情資分享給其他相關的機關。這有助於提升整個資通安全體系對新威脅的應對能力。 這些資訊的來源可以參考「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該資訊分享辦法是中華民國內政部於2017年12月15日所公布的,主要是為了強化資通安全機制,提高資通安全能力。該辦法的目的是促進資通安全情資之整合與分享,並強化國內外與公私部門間的資通安全合作機制。 依據這些法規,舉例來說,在整合情資的過程中,一個機關可以將不同來源的情資進行關聯分析,譬如相同類型的威脅指標特性或者是來自相同時間段的情資。而當機關在整合情資的過程中發現了新的具有威脅性的情資時,應該主動與其他機關分享這些情資,以提升整體的資通安全能力。
- 期間名詞
- 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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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