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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機關得依情資之來源、接收日期、可用期間、類別、威脅指標特性及其他當項目與內部情資進行關聯分析及整合。
  2. 各機關應就前項分析及整合後發現之新型威脅情資進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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