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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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應就所接收之情資,採取適當之安全維護措施,避免情資內容或依法規規定不得分享之資訊外洩,或遭未經授權之存取或竄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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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第 8 條規定,各機關在處理情資時,應採取適當的安全維護措施,以避免情資內容、個人資料或法律禁止分享的資訊外洩,或遭到未經授權的存取或竄改。這意味著機關在處理情資時,必須確保資訊的安全性,並防止未經授權的人存取、竄改或洩漏情資內容。這可以通過採取相應的技術和組織措施來實現,例如加密資訊、建立存取權限控制制度、定期更新防火牆和安全軟體等。這項法規的目的在於保護情資的安全性和隱私性,確保其不被濫用或外洩,並促進信息安全和個人資料保護的水平提升。
- 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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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