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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檔案條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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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
  2. 2.政治檔案之徵集、整理、保存及開放應用事項,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檔案局)辦理之;政治檔案之研究、出版、展示及教育推廣等事項,由文化部會同相關機關(構)辦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文本內容,無法確定政治檔案條例第2條的內容和規定。

立法沿革 1

(1080704 制定)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   政治檔案之徵集、整理、保存及開放應用事項,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檔案局)辦理之;政治檔案之研究、出版、展示及教育推廣等事項,由文化部會同相關機關(構)辦理之。

立法理由第一項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並於第二項明定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檔案局)負責政治檔案之徵集、整理、保存及開放應用事項;另考量政治檔案之研究及教育涉及文化部所屬國家人權博物館職掌,爰參考其他法律之立法體例(包括文化資產保存法、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環境教育法),就涉及其他機關權責事項,明定由文化部會同相關機關(構)辦理之;相關執行與分工事項,由文化部(國家人權博物館)與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會銜訂定雙方聯繫要點落實推動。

  • 主管機關名詞
(1080704 制定)

第一項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並於第二項明定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檔案局)負責政治檔案之徵集、整理、保存及開放應用事項;另考量政治檔案之研究及教育涉及文化部所屬國家人權博物館職掌,爰參考其他法律之立法體例(包括文化資產保存法、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環境教育法),就涉及其他機關權責事項,明定由文化部會同相關機關(構)辦理之;相關執行與分工事項,由文化部(國家人權博物館)與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會銜訂定雙方聯繫要點落實推動。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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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檔案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治檔案條例第 2 條規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政治檔案之徵集、整理、保存及開放應用事項,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治檔案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政治檔案條例第 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