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檔案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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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
- 2.政治檔案之徵集、整理、保存及開放應用事項,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檔案局)辦理之;政治檔案之研究、出版、展示及教育推廣等事項,由文化部會同相關機關(構)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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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文本內容,無法確定政治檔案條例第2條的內容和規定。
立法沿革 1 版
(1080704 制定)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 政治檔案之徵集、整理、保存及開放應用事項,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檔案局)辦理之;政治檔案之研究、出版、展示及教育推廣等事項,由文化部會同相關機關(構)辦理之。
立法理由第一項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並於第二項明定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檔案局)負責政治檔案之徵集、整理、保存及開放應用事項;另考量政治檔案之研究及教育涉及文化部所屬國家人權博物館職掌,爰參考其他法律之立法體例(包括文化資產保存法、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環境教育法),就涉及其他機關權責事項,明定由文化部會同相關機關(構)辦理之;相關執行與分工事項,由文化部(國家人權博物館)與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會銜訂定雙方聯繫要點落實推動。
- 主管機關名詞
(1080704 制定)
第一項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並於第二項明定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檔案局)負責政治檔案之徵集、整理、保存及開放應用事項;另考量政治檔案之研究及教育涉及文化部所屬國家人權博物館職掌,爰參考其他法律之立法體例(包括文化資產保存法、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環境教育法),就涉及其他機關權責事項,明定由文化部會同相關機關(構)辦理之;相關執行與分工事項,由文化部(國家人權博物館)與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會銜訂定雙方聯繫要點落實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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