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檔案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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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治檔案條例》第6條的規定: 1.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持有的政治檔案,經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審定為國家檔案後,應在指定期限內移交給檔案管理機構並將審定清冊紀錄下來。 範例:如果一個政黨持有的政治檔案被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審定為國家檔案,該政黨就必須在指定的期限內將這些檔案移交給檔案管理機構,並做好紀錄。 2.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應該將審定結果通知相關的機關。 範例:如果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對某個政黨的政治檔案進行審定,審定結果應該通知相關的機關,這樣相關的機關就可以知道這些檔案的審定結果。 3. 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的政治檔案審定及指定移交國家檔案的事宜,在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解散後,由主管機關負責處理,如果需要審定事宜,可以邀請學者、專家和社會公正人士參與。 範例:如果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解散後,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仍然持有政治檔案,這些事宜將由主管機關負責處理,如果需要進行審定,可以邀請學者、專家和社會公正人士參與。 4. 如果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拒絕將經審定的政治檔案移交為國家檔案,將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可按次連續處罰。 範例:如果一個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拒絕將經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審定的政治檔案移交為國家檔案,將被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鍰,並有可能被連續處罰多次。
立法沿革 1 版
(1080704 制定)
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經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促轉會)審定為國家檔案者,應於該會指定期限內移歸檔案局管理,並由該會、檔案局及持有檔案之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依審定清冊作成紀錄。 促轉會應將前項審定結果通知相關機關。 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持有之政治檔案,其審定及指定移歸國家檔案相關事宜,於促轉會依法解散後,由主管機關辦理,有關審定事項得邀集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為之。 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拒絕將審定之政治檔案移歸為國家檔案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一、依促轉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經促轉會審定者,應命移歸為國家檔案。為確立移歸檔案期限與項目,以杜爭議,爰第一項明定該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應於該會指定期限內移歸檔案局管理,移歸時促轉會、檔案局及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作成交接紀錄。 二、考量相關機關執行轉型正義業務之需,爰第二項明定促轉會審定政黨等持有政治檔案為國家檔案時,應將審定結果通知相關機關,如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檔案局等。 三、鑒於促轉會依法解散後,政黨等持有政治檔案仍有審定及移歸為國家檔案需要,爰第三項明定相關工作於促轉會解散後之承接機關。 四、第四項規定政黨等拒絕政治檔案移歸為國家檔案之罰則。
- 持有名詞
- 審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罰鍰名詞
一、依促轉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經促轉會審定者,應命移歸為國家檔案。為確立移歸檔案期限與項目,以杜爭議,爰第一項明定該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應於該會指定期限內移歸檔案局管理,移歸時促轉會、檔案局及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作成交接紀錄。 二、考量相關機關執行轉型正義業務之需,爰第二項明定促轉會審定政黨等持有政治檔案為國家檔案時,應將審定結果通知相關機關,如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檔案局等。 三、鑒於促轉會依法解散後,政黨等持有政治檔案仍有審定及移歸為國家檔案需要,爰第三項明定相關工作於促轉會解散後之承接機關。 四、第四項規定政黨等拒絕政治檔案移歸為國家檔案之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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