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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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機關委託廠商辦理社會福利服務,由機關提供場地、設施、設備供廠商使用,並由廠商負責維修、保險者,應合理編列費用。
- 2.前項場地、設施或設備之維修、汰換或保險費用難以估計者,得由機關於契約載明核實給付、給付上限及逾上限時之處理,或以另案採購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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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4條,以下是該法規的逐條釋義: 1.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社會福利服務,是指機關向廠商委託提供社會福利服務的情况。根據該條的規定,機關應提供場地、設施、設備供廠商使用,並由廠商負責維修和投保。廠商為進行服務可能需要使用機關提供的場地、設施、設備,負責其日常維修和保險費用的支付。應按照合理的方式編列相關費用。 2. 如果無法準確估計場地、設施或設備的維修、汰換或保險費用,機關可以在合約中明確核實給付的方式、支付上限以及超過上限時的處理方式,或者選擇採用其他採購方式辦理。此項規定旨在處理因無法準確估算維修、汰換或保險費用而引起的問題。 參考資料: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最新調整日期:105年2月26日)
- 核名詞
- 另案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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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