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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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機關委託廠商辦理社會福利服務,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實際績效提高時,依其情形給付廠商獎勵金。
- 2.前項獎勵金給付總額,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百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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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