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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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四條第二項之薪資固定價格,機關不得於議價時洽減。
- 2.廠商履約期間提供服務之各類工作人員資格條件或其薪資結構如有異動,應提出變更之價格組成,敘明其如期履約能力不低於契約所約定,供機關審查後,辦理契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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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3條,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根據第四條第二項,機關在進行價格議價時,不得減少薪資的固定價格。這意味著機關在進行合約價格討論時,不能削減廠商的薪資。 2. 如果廠商在履行合約期間有提供服務的工作人員資格條件或薪資結構的變動,廠商應該提出價格組成的變更申請,並清楚說明變更後的價格組成。機關在審查後可以進行合約的變更。這意味著廠商在變更價格組成時需要提出相關文件,而機關在審查後可以同意進行合約的變更。 參考資料: 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460071)
- 第四條第二項條文
- 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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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