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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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廠商辦理社會福利服務,其履約期間逾一年者,得於契約內訂明自第二年起得隨物價指數調整契約價金,並敘明其適用之物價指數、調整項目、調整方式及調整金額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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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7條,在機關委託廠商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且履約期間超過一年的情況下,可以在合約中訂明從第二年開始可以隨著物價指數調整合約價金,並且需要明確指定適用的物價指數、調整項目、調整方式和調整金額上限。 參考資料:政府資料開放平台-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7條 範例:某機關委託某社會福利服務廠商提供長期照護服務,合約期間為三年。合約中明確規定,從第二年開始,合約價金將根據「台灣地區營造工程物價指數」進行調整,調整項目包括費用項目A、B、C,調整方式為根據物價指數變動百分比計算,但調整金額的上限為合約價金的15%。根據最新的物價指數數據,該年度物價指數變動為4%,因此合約價金將根據物價指數變動4%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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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