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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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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機關委託廠商辦理社會福利服務,應於徵選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服務成果之智慧財產權歸屬,及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2. 2.前項權利,機關得視需要取得部分或全部權利或取得授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8條,機關委託廠商辦理社會福利服務時,應在徵選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服務成果的智慧財產權歸屬,並要求廠商負責處理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問題,並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另外,機關有權根據需要取得部分或全部的智慧財產權或取得相關的授權。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在委託社會福利服務時,智慧財產權的歸屬和侵權責任都被明確規定,以保護各方的權益。 這個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使用《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本身。該法規明確規定委託社會福利服務的相關程序和原則,包括徵選文件的內容要求,機關權利與廠商責任的分配等。根據這條法規的規定,得以解釋和應用第18條的相關規定。

  • 智慧財產權名詞
  • 第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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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18 條規定:「機關委託廠商辦理社會福利服務,應於徵選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服務成果之智慧財產權歸屬,及侵害第三人合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