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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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8條,機關委託廠商辦理社會福利服務時,應在徵選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服務成果的智慧財產權歸屬,並要求廠商負責處理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問題,並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另外,機關有權根據需要取得部分或全部的智慧財產權或取得相關的授權。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在委託社會福利服務時,智慧財產權的歸屬和侵權責任都被明確規定,以保護各方的權益。 這個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使用《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本身。該法規明確規定委託社會福利服務的相關程序和原則,包括徵選文件的內容要求,機關權利與廠商責任的分配等。根據這條法規的規定,得以解釋和應用第18條的相關規定。
- 智慧財產權名詞
- 第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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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