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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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機關須變更部分委託服務內容時,得就服務事項或數量之增減情形,調整服務費用及工作期限。
- 2.機關要求廠商執行契約約定範圍外之工作事項,因此增加之服務費用由機關與廠商另行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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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9條,當機關需要變更部分委託服務內容時,可以調整服務費用和工作期限。此外,如果機關要求廠商執行契約範圍外的工作項目,導致增加的服務費用需要由機關和廠商另行協商確定。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9條,當機關需要調整委託服務的工作項目和數量時,例如增加一個新的服務事項,機關可以適當地調整服務費用和工作期限,以符合實際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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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