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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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以公開客觀評選方式委託廠商提供社會福利服務,服務費用在公告金額以上者,其廠商評選與服務費用之計算方式,依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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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條規定了機關以公開客觀評選方式委託廠商提供社會福利服務的情形。對於服務費用在公告金額以上的案件,其廠商評選和服務費用的計算方式,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 參考資料: 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effective from 107年4月24日): https://lanyang.pcc.gov.tw/images/2622/2019%E6%A9%9F%E9%97%9C%E5%A7%94%E8%A8%97%E7%A4%BE%E6%9C%83%E7%A6%8F%E5%88%A9%E6%9C%8D%E5%8B%99%E5%BB%A0%E5%95%86%E8%A9%95%E9%81%B8%E5%8F%8A%E8%A8%88%E8%B2%BB%E8%BE%A6%E6%B3%95%E8%8B%B1%E6%96%87%E8%A7%84%E8%8C%83-10704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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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