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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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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稱使用科技設備傳送,指傳送方以下列各款所列方式,將法院文書、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書狀(含所附證據委任書及附屬文件)、證人鑑定人書面陳述及具結文書,以及其他訴訟關係人之訴訟文書進行傳輸,接收方可於其科技設備上收受該文書或其相同型式及內容之影本者: 一、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司法院服務平台)。 二、電信傳真。 三、電子郵遞設備。
  2. 2.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訴訟文書者,應先向司法院電子服務認證系統申請登入平台之帳號及密碼,並同意遵守服務條款,以取得辨識及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之身分、資格。適用之案件範圍、操作方式、步驟及使用規範均依司法院服務平台公告所定。
  3. 3.懲戒法院裁判書正本及其確定證明書不得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這項法規,「懲戒法院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第2條」規定了使用科技設備傳送法院文書的方式。根據第1款,使用科技設備傳送包括有以下幾種方式:一是透過司法院的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進行傳送;二是使用電信傳真;三是使用電子郵遞設備。然而,根據第3款的規定,懲戒法院裁判書正本及其確定證明書不得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當事人希望將其書狀傳送給懲戒法院,他可以選擇使用司法院的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其中一種方式進行傳送。然而,如果這個當事人希望傳送懲戒法院裁判書正本或其確定證明書,則不得使用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進行傳送。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解釋基於「懲戒法院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第2條」的內容進行,資料來源為最新的法規資料。

  • 代理人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證據名詞
  • 委任書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具結名詞
  • 訴訟關係名詞
  • 訴訟文書名詞
  • 起訴名詞
  • 認證名詞
  • 懲戒名詞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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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使用科技設備傳送,指傳送方以下列各款所列方式,將法院文書、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書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戒法院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