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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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懲戒法院應設置可供接收及傳送文書之科技設備,將司法院服務平台網址及懲戒法院傳真號碼、電子信箱帳號公告週知,並指定專人處理本辦法所定有關文書傳送之事務。
- 2.當事人傳送至非法院公告之號碼及位址,不生依本辦法提出書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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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懲戒法院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第3條,懲戒法院應該設置可供接收及傳送文書之科技設備,並公告司法院服務平台網址、懲戒法院傳真號碼和電子信箱帳號,讓當事人得以使用這些方式傳送文書。此外,懲戒法院也應指定專人處理文書傳送相關事務。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當事人把文書傳送至非法院公告之號碼或位址,則依據本辦法,這些書狀不具有法律效力。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依據懲戒法院應設置可供接收及傳送文書之科技設備這一點,參考司法院公布的相關法令或章程,以了解懲戒法院實際上是怎麼設置相關科技設備的。另外,可參考懲戒法院相關公告或官方網站上的資訊,以確定他們所公告的服務平台網址、傳真號碼和電子信箱帳號是否真實有效。這些資料應保持最新,以確保當事人可以正確使用科技設備傳送文書。
- 懲戒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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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