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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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法官法第六十條、公務員懲戒法第九十九條準用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七條第四項、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第一百五十六條及第一百七十六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五條第八項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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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懲戒法院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第1條,該辦法是根據法官法第60條、公務員懲戒法第99條準用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4項、第83條第2項、第156條及第176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05條第8項訂定的。根據該法規,懲戒法院可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訴訟文書。然而,根據提供的資訊,並沒有具體的範例或其他相關資料來進一步解釋該條的內容。
- 第六十條條文
- 第九十九條條文
- 第五十七條第四項、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第一百五十六條及第一百七十六條條文
- 第三百零五條第八項條文
- 行政訴訟法 第 57 條條文
- 行政訴訟法 第 83 條條文
- 行政訴訟法 第 156 條條文
- 行政訴訟法 第 176 條條文
- 公務員懲戒法 第 99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305 條條文
- 法官法 第 6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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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