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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第二審言詞辯論實施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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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懲戒法庭審理第二審案件,應公開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當事人聲請不公開並經許可者,不在此限。
  2. 2.職務法庭審理第二審案件均不公開。但職務法庭認有公開之必要,或經被移送或提起訴訟之法官請求公開時,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懲戒法院第二審言詞辯論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如下:懲戒法庭審理第二審案件應公開進行,除非該案件可能妨害國家安全或當事人聲請不公開且經許可,才可以不公開審理。職務法庭審理的第二審案件一律不公開,但如果職務法庭認為有公開必要,或者被移送或提起訴訟的法官要求公開,那麼就可以公開審理。 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懲戒案件審理的公開和透明,讓公眾可以了解案件的處理過程與結果。然而,如果某案件有可能妨害國家安全或當事人申請不公開且經許可,就可以例外不公開審理。在職務法庭審理的第二審案件中,一般情況下是不公開的,除非職務法庭認為有公開必要,或者被移送或提起訴訟的法官請求公開。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保護當事人的隱私權和案件的機密性,同時確保審判公正性和透明度。司法機關需要在維護國家安全和當事人利益的前提下,平衡公開審理的需求。

  • 懲戒名詞
  • 職務法庭名詞
  • 起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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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第二審言詞辯論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第二審言詞辯論實施辦法第 6 條規定:「懲戒法庭審理第二審案件,應公開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當事人聲請不公開並經許可者,不在此限。職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戒法院第二審言詞辯論實施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