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第二審言詞辯論實施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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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懲戒法院第二審言詞辯論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如下:懲戒法庭審理第二審案件應公開進行,除非該案件可能妨害國家安全或當事人聲請不公開且經許可,才可以不公開審理。職務法庭審理的第二審案件一律不公開,但如果職務法庭認為有公開必要,或者被移送或提起訴訟的法官要求公開,那麼就可以公開審理。 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懲戒案件審理的公開和透明,讓公眾可以了解案件的處理過程與結果。然而,如果某案件有可能妨害國家安全或當事人申請不公開且經許可,就可以例外不公開審理。在職務法庭審理的第二審案件中,一般情況下是不公開的,除非職務法庭認為有公開必要,或者被移送或提起訴訟的法官請求公開。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保護當事人的隱私權和案件的機密性,同時確保審判公正性和透明度。司法機關需要在維護國家安全和當事人利益的前提下,平衡公開審理的需求。
- 懲戒名詞
- 職務法庭名詞
- 起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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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