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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第二審言詞辯論實施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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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
法庭審理第二審案件,應公開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當事人聲請不公開並經許可者,不在此限。
職務法庭
審理第二審案件均不公開。但職務法庭認有公開之必要,或經被移送或提
起訴
訟之法官請求公開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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