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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第二審言詞辯論實施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言詞辯論期日開始後,依下列順序進行: 一、審判長宣示言詞辯論重點及進行方式。 二、兩造陳述上訴及答辯之意旨。 三、專家學者陳述意見。 四、合議庭訊問兩造及專家學者。 五、兩造綜合陳述或辯論
  2. 審判長認有必要時,得調整前項次序。
  3. 審判長得視案件及法律爭點之繁雜,決定兩造陳述之時間。
  4. 兩造陳述及辯論,以上訴理由書狀指摘並經確認為爭點事項之內容為限。如有逾時、重複或其他不當情形者,審判長於必要時得制止其繼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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