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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第二審言詞辯論實施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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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言詞辯論期日開始後,依下列順序進行: 一、審判長宣示言詞辯論重點及進行方式。 二、兩造陳述上訴及答辯之意旨。 三、專家學者陳述意見。 四、合議庭訊問兩造及專家學者。 五、兩造綜合陳述或辯論
  2. 2.審判長認有必要時,得調整前項次序。
  3. 3.審判長得視案件及法律爭點之繁雜,決定兩造陳述之時間。
  4. 4.兩造陳述及辯論,以上訴理由書狀指摘並經確認為爭點事項之內容為限。如有逾時、重複或其他不當情形者,審判長於必要時得制止其繼續陳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懲戒法院第二審言詞辯論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了言詞辯論期日的進行方式和次序。根據該條規定,言詞辯論期日開始後,首先由審判長宣示言詞辯論的重點和進行方式。接著,兩造陳述上訴及答辯的意旨,然後由專家學者陳述意見。合議庭可以訊問兩造及專家學者。最後,兩造進行綜合陳述或辯論。審判長在必要時可以調整這些次序,並且可以根據案件和法律爭點的繁雜程度來決定兩造陳述的時間。根據第3條,兩造的陳述和辯論應限於上訴理由書狀指摘並經確認為爭點事項的內容。如果陳述逾時、重複或其他不當情形,審判長在必要時可以制止其繼續陳述。 參考資料: 《懲戒法院第二審言詞辯論實施辦法》(行政院公報第6067號)。

  • 言詞辯論名詞
  • 期日名詞
  • 宣示名詞
  • 上訴名詞
  • 合議庭名詞
  • 訊問名詞
  • 辯論名詞
  • 爭點名詞
  • 上訴理由名詞
  • 指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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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第二審言詞辯論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第二審言詞辯論實施辦法第 7 條規定:「言詞辯論期日開始後,依下列順序進行: 一、審判長宣示言詞辯論重點及進行方式。 二、兩造陳述上訴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戒法院第二審言詞辯論實施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