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第二審言詞辯論實施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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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懲戒法院第二審言詞辯論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了言詞辯論期日的進行方式和次序。根據該條規定,言詞辯論期日開始後,首先由審判長宣示言詞辯論的重點和進行方式。接著,兩造陳述上訴及答辯的意旨,然後由專家學者陳述意見。合議庭可以訊問兩造及專家學者。最後,兩造進行綜合陳述或辯論。審判長在必要時可以調整這些次序,並且可以根據案件和法律爭點的繁雜程度來決定兩造陳述的時間。根據第3條,兩造的陳述和辯論應限於上訴理由書狀指摘並經確認為爭點事項的內容。如果陳述逾時、重複或其他不當情形,審判長在必要時可以制止其繼續陳述。 參考資料: 《懲戒法院第二審言詞辯論實施辦法》(行政院公報第6067號)。
- 言詞辯論名詞
- 期日名詞
- 宣示名詞
- 上訴名詞
- 合議庭名詞
- 訊問名詞
- 辯論名詞
- 爭點名詞
- 上訴理由名詞
- 指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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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