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第二審言詞辯論實施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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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第二審懲戒案件於言詞辯論期日應由書記官製作言詞辯論筆錄,記載下列事項及其他一切程序: 一、辯論之處所及年、月、日。 二、法官、書記官之姓名及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通譯之姓名。 三、當事人未到場者,其事由。 四、懲戒法庭如不公開審理者,其理由;職務法庭如公開審理者,其理由。 五、上訴人陳述之要旨。 六、辯論之意旨。 七、鑑定人或專家學者之具結及其陳述。 八、向當事人提示證物或文書。 九、當場實施之勘驗。 十、審判長命令記載及依訴訟關係人聲請許可記載之事項。 十一、最後曾予被付懲戒人陳述之機會。 十二、判決之宣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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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懲戒法院第二審言詞辯論實施辦法第8條,懲戒法院第二審懲戒案件於言詞辯論期日應由書記官製作言詞辯論筆錄,並記載以下事項及其他程序: 1. 辯論的地點、日期、時間。 2. 法官、書記官以及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通譯的姓名。 3. 如果當事人未出席,應記載未出席的原因。 4. 如果懲戒法庭不公開審理,應記載不公開審理的理由;如果職務法庭公開審理,應記載公開審理的理由。 5. 上訴人陳述的要點。 6. 辯論的意旨。 7. 鑑定人或專家學者的意見以及其陳述。 8. 向當事人提示的證物或文件。 9. 當場實施的勘驗。 10. 審判長命令記載的事項以及根據訴訟關係人的聲請允許記載的事項。 11. 最後給予被付懲戒人陳述的機會。 12. 判決的宣示。 根據資料,我們可以得知懲戒法院第二審言詞辯論筆錄的記載內容和程序。例如,記載辯論的地點、日期和時間,參與辯論的法官、書記官和當事人的姓名,還有各方陳述的內容和意旨等等。此外,還會記錄專家學者的陳述和鑑定結果、提示的證物或文件,以及最後給予被付懲戒人陳述的機會等。
- 懲戒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期日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辯論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通譯名詞
- 職務法庭名詞
- 上訴人名詞
- 要旨名詞
- 鑑定名詞
- 具結名詞
- 勘驗名詞
- 訴訟關係名詞
- 宣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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