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促進 5G 及人工智慧導入智慧城鄉物聯網創新應用補助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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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補助人執行補助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依補助契約之約定停止撥付次期款,並追回其應返還之補助款: 一、未依計畫推動業務或進度嚴重落後,且未能於通知期限內改善。 二、業務推動成效與計畫書所列內容差距過大,且未能於通知期限內改善。 三、經審查、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能於通知期限內改善。 四、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之情事。
- 2.有前項情形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停止補助或不受理補助申請一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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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促進 5G 及人工智慧導入智慧城鄉物聯網創新應用補助辦法第 18 條,受補助人執行補助計畫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該會可以按照補助契約的約定停止撥付次期款,並追回應返還的補助款: 1. 未按照計畫推動業務或進度嚴重落後,且未能在通知期限內改善。 2. 業務推動成效與計畫書所列內容差距過大,且未能在通知期限內改善。 3. 經過審查、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能在通知期限內改善。 4. 未按照補助款用途支用,或存在虛報、浮報等行為。 根據情節的嚴重性,本會可以停止補助或者在一年至五年內不受理補助申請。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所公布的「促進 5G 及人工智慧導入智慧城鄉物聯網創新應用補助辦法操作要點」,受補助人在執行補助計畫期間,若未能按照計畫書所列內容推動業務,且在通知期限內未能改善,則本會有權停止撥付次期款並追回補助款。例如,如果一家受補助的企業在計畫期限結束前未能如期完成相關業務,且未能在通知期限內提供改善計劃,那麼根據該操作要點,本會可以停止撥付該企業的補助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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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