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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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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之規定,於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適用之。
  2. 2.前項期間,係指為控制傳染病之蔓延,依傳染病防治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實施之相關措施辦理,致影響司法程序有效進行,經司法院審酌有適用本條例因應之必要,並會同行政院核定之期間。
  3. 3.前項核定,應併指定其施行之地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第2條規定了以下事項: 1. 本條例適用於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這表示該條例的規定只有在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才會生效。 2. "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 被定義為為了控制傳染病蔓延,由傳染病防治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實施相關措施所導致的影響司法程序有效進行的期間。這個期間的確定需經由司法院審酌後, 並與行政院核定。同時也需要指定實施期間的地區。 相關資料: - 傳染病防治法:根據傳染病防治法,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傳染病流行狀況制定相關防治措施,例如隔離措施和限制人員出入等。 - 行政院:行政院是台灣的行政機關,負責協助執行中央政府的行政事務。在傳染病防治方面,行政院負責指導中央主管機關制定相關的防疫措施。 根據這些資訊,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第2條明確規定了在特定期間,在中央主管機關實施相關防疫措施並影響司法程序的情況下,這部特別條例將適用且受司法院和行政院的核定。

相關函釋 6

立法沿革 1

(1100618 制定)

本條例之規定,於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適用之。   前項期間,係指為控制傳染病之蔓延,依傳染病防治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實施之相關措施辦理,致影響司法程序有效進行,經司法院審酌有適用本條例因應之必要,並會同行政院核定之期間。   前項核定,應併指定其施行之地區。

立法理由一、本條例係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防止人群聚集及傳染病之蔓延,按傳染病防治法主管機關實施之相關措施辦理時,依現行訴訟程序等相關規定進行之司法程序,難以兼顧當事人受妥速及公平審判之權利,並維護程序參與者之健康及安全之需求,復以訴訟程序規定多有法律保留事項,為緊急支應,始為制定之特別法律規定;為期適用明確,爰訂定第一項。   二、「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得適用特別之訴訟等相關程序規定,自應衡酌當次傳染病流行疫情狀況、相關防疫及檢疫措施之性質、影響司法程序有效進行之程度、實務配套情形等因素,兼顧適用之彈性而為妥適之衡定;鑒於本條例規定分別涉及司法院、行政院所屬機關之業務事項,爰於第二項明定該期間係指為控制傳染病之蔓延,依傳染病防治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實施之相關措施辦理,致影響司法程序有效進行,經司法院審酌有適用本條例因應之必要,並會同行政院核定之期間。   三、考量主管機關有於全國或部分地區實施相關防疫措施之可能,司法院會同行政院依第二項規定就所屬機關核定期間時,仍應參酌我國人口分布、居住及交通往來等情形,併指定其施行之地區;爰於第三項明定之。   四、刑事被告於訴訟上之防禦權,包括與辯護人在不受干預下充分自由溝通之權利及審判中對於證人對質、詰問之權利,係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下,法院公平審判之基礎,經司法院釋字第六五四號、第五八二號及第七八九號等解釋揭明其旨,原應嚴格遵守,不待本條例另行規定;又本條例規定之適用既以「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為準,該期間及施行地區之核定,自應刊登於司法院及行政院網站,及兼採於各法院、檢察署及司法警察機關等相關機關網站刊登等方式,俾利廣泛周知;均附此敘明。

  • 傳染病防治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審酌名詞
  • 同行名詞
  • 核定名詞
(1100618 制定)

一、本條例係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防止人群聚集及傳染病之蔓延,按傳染病防治法主管機關實施之相關措施辦理時,依現行訴訟程序等相關規定進行之司法程序,難以兼顧當事人受妥速及公平審判之權利,並維護程序參與者之健康及安全之需求,復以訴訟程序規定多有法律保留事項,為緊急支應,始為制定之特別法律規定;為期適用明確,爰訂定第一項。   二、「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得適用特別之訴訟等相關程序規定,自應衡酌當次傳染病流行疫情狀況、相關防疫及檢疫措施之性質、影響司法程序有效進行之程度、實務配套情形等因素,兼顧適用之彈性而為妥適之衡定;鑒於本條例規定分別涉及司法院、行政院所屬機關之業務事項,爰於第二項明定該期間係指為控制傳染病之蔓延,依傳染病防治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實施之相關措施辦理,致影響司法程序有效進行,經司法院審酌有適用本條例因應之必要,並會同行政院核定之期間。   三、考量主管機關有於全國或部分地區實施相關防疫措施之可能,司法院會同行政院依第二項規定就所屬機關核定期間時,仍應參酌我國人口分布、居住及交通往來等情形,併指定其施行之地區;爰於第三項明定之。   四、刑事被告於訴訟上之防禦權,包括與辯護人在不受干預下充分自由溝通之權利及審判中對於證人對質、詰問之權利,係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下,法院公平審判之基礎,經司法院釋字第六五四號、第五八二號及第七八九號等解釋揭明其旨,原應嚴格遵守,不待本條例另行規定;又本條例規定之適用既以「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為準,該期間及施行地區之核定,自應刊登於司法院及行政院網站,及兼採於各法院、檢察署及司法警察機關等相關機關網站刊登等方式,俾利廣泛周知;均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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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第 2 條規定:「本條例之規定,於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適用之。前項期間,係指為控制傳染病之蔓延,依傳染病防治法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第 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