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書狀規則 第 3 條
- 1.書狀應使用 A4 規格紙張(寬二十一公分、高二十九點七公分),以中文直向橫書方式由左至右書寫,其版面上下左右邊界各預留二點五公分之空白。
- 2.書狀應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但具狀者為未委任訴訟代理人之人民,不在此限。
- 3.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書狀者,應使用標楷體字型,字級大小為「十四號」;行距應採「固定行高」,行高為「二十五點」;應於頁面底端置中處加頁碼,起始頁碼為阿拉伯數字「1」 ;得於左側加行號;不加頁面框線、格線;應以雙面列印。
- 4.以手寫方式製作書狀者,除首頁記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應記載事項,不計算行數外,次頁起之每頁行數以不逾十八行,每行連同標點符號不逾二十五字為原則,總字數不得逾一萬四千字;應於頁面底端置中處記載頁碼,起始頁碼為阿拉伯數字「1」 ;得加頁面框線、格線;限單面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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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憲法訴訟書狀規則第 3 條中規定了憲法訴訟書狀的格式和製作方式。 1. 根據第 3 條第 1 項,書狀應使用 A4 規格紙張,並以中文直向橫書方式由左至右書寫,上下左右邊界各預留二點五公分之空白。 2. 第 3 條第 2 項規定,書狀應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字型應使用標楷體,字級大小為「十四號」,行距應採「固定行高」,行高為「二十五點」。不過,未委任訴訟代理人之人民可以不使用電腦文書處理方式。 3. 根據第 3 條第 3 項,使用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的書狀應在頁面底端置中處加上頁碼,起始頁碼為阿拉伯數字「1」。此外,書狀可以在左側加上行號,但不得加上頁面框線、格線,並且應以雙面列印的方式製作。 4. 若書狀是以手寫方式製作,則根據第 3 條第 4 項的規定,除首頁記載相關事項外,次頁起之每頁行數不得超過十八行,每行字數不得超過二十五字,總字數不得超過一萬四千字。書狀應在頁面底端置中處記載頁碼,起始頁碼為阿拉伯數字「1」。同時,手寫的書狀可以加上頁面框線、格線,但只限於單面書寫。 以上規定根據憲法訴訟書狀規則第 3 條的內容進行解釋,該法條未提供明確的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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