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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書狀規則 第 4 條

  1. 1.書狀內容之頁數、格式及記載方法,應依附件一之規定。但依憲法法庭所命提出之補充聲請書、補充答辯書、言詞辯論意旨書頁數或字數經憲法法庭另有限定者,不在此限。
  2. 2.書狀附具之證據及文件,不計入限制之頁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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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憲法訴訟書狀規則第4條規定了憲法訴訟書狀的內容、頁數、格式和記載方法。根據該條規定,憲法訴訟書狀應該按照附件一的規定進行編排。附件一中可能包含關於頁數、格式和記載方法的具體要求。但是,如果憲法法庭要求提出補充聲請書、補充答辯書、言詞辯論意旨書,並對其頁數或字數有限制的,則不受這些限制。此外,書狀中附帶的證據和文件不計入規定的頁數之內。 資料來源: 《憲法訴訟程序暫行規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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