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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書狀規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1. 書狀所附之證據及文件,依序於頁面頂端置中處標示編號,不黏貼標籤,並以雙面列印或影印。其格式如附件二所示。
  2. 書狀及其所附證據或文件均應逐頁於頁面底端置中處編列頁碼。其總頁數逾二十頁者,並應於書狀所附之證據及文件首頁編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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