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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書狀規則 第 5 條

  1. 1.書狀所附之證據及文件,依序於頁面頂端置中處標示編號,不黏貼標籤,並以雙面列印或影印。其格式如附件二所示。
  2. 2.書狀及其所附證據或文件均應逐頁於頁面底端置中處編列頁碼。其總頁數逾二十頁者,並應於書狀所附之證據及文件首頁編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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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訴訟書狀規則第5條,書狀所附之證據及文件應依序於頁面頂端置中處標示編號,不黏貼標籤,並以雙面列印或影印。同時,書狀及其所附證據或文件應逐頁於頁面底端置中處編列頁碼。若書狀及其所附證據或文件的總頁數超過二十頁,則還應在書狀所附證據及文件的首頁編制目錄。 這些要求旨在確保書狀及其附屬文件的編號和頁碼的清晰和有序,以便在法庭上方便查閱。此外,書狀的目錄可幫助他人快速瀏覽書狀及其附屬文件的內容。 參考資料(案例範例): 根據《憲法訴訟書狀規則》第5條之規定,當告訴人在憲法訴訟中提出書狀時,應按照規則所列之格式附上相應的證據和文件。例如,在一個憲法訴訟中,如果告訴人聲稱遭到憲法權利的侵犯,他可以在書狀中附上相關證據,如影像或文字證詞來支持自己的主張。這些證據和文件應按照規則所述的方式進行編號和編頁碼,以保持整個書狀的結構和遞補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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