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書狀規則 第 6 條
- 1.聲請書、答辯書、補充聲請書、補充答辯書、言詞辯論意旨書及附具之證據及文件,除應提出正本一份於憲法法庭外,應按憲法法庭指定之份數,提出紙本複本於憲法法庭。
- 2.前項複本與正本不符者,以提出於憲法法庭之正本為準。
- 3.前二項規定,於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經憲法法庭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裁定許可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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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訴訟書狀規則第6條的規定,關於聲請書、答辯書、補充聲請書、補充答辯書、言詞辯論意旨書及附具之證據及文件,應提出正本一份於憲法法庭外,並按照憲法法庭指定的份數,提出紙本副本於憲法法庭。如果副本與正本不符,以提出於憲法法庭之正本為準。另外,當事人以外的人民、機關或團體如果經憲法法庭根據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的裁定許可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則適用前述規定。 參考資料:憲法訴訟書狀規則 (https://lis.ly.gov.tw/lglawc/lawsingle?@10&@2&@542F35BC096DA011A9C17DE5015250C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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