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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書狀規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聲請書、答辯書、補充聲請書、補充答辯書、言詞辯論意旨書及附具之證據及文件,除應提出正本一份於憲法法庭外,應按憲法法庭指定之份數,提出紙本複本於憲法法庭。
  2. 前項複本與正本不符者,以提出於憲法法庭之正本為準。
  3. 前二項規定,於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經憲法法庭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裁定許可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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