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與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保管或持有政治檔案調查程序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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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黨與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保管或持有政治檔案調查程序辦法第2條,國家發展委員會(本會)在調查政治檔案時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的拘束,並且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應一律注意。 參考資料:政黨與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保管或持有政治檔案調查程序辦法
- 證據名詞
- 拘束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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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