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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與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保管或持有政治檔案調查程序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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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不受依本條例規定接受調查之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應一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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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黨與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保管或持有政治檔案調查程序辦法第2條,國家發展委員會(本會)在調查政治檔案時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的拘束,並且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應一律注意。 參考資料:政黨與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保管或持有政治檔案調查程序辦法

  • 證據名詞
  • 拘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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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與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保管或持有政治檔案調查程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黨與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保管或持有政治檔案調查程序辦法第 2 條規定:「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不受依本條例規定接受調查之有關機關(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黨與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保管或持有政治檔案調查程序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