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與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保管或持有政治檔案調查程序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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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黨與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保管或持有政治檔案調查程序辦法第3條,當事人在調查程序中應該提供所知悉的事實和證據,並協助本會進行調查。此外,根據同一條款,受調查的當事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得逃避、阻撓或拒絕調查。具體規定如下: 1. 當事人應協助本會調查事實及證據,並提供其所持有之證據:根據該條款,當事人在調查中應該積極協助本會收集必要的事實和證據。他們還應該提供任何他們持有的與調查有關的證據。 2. 本會依本條例規定調查相關事項時,接受調查之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根據該條款,受調查的當事人在調查中無正當理由不得逃避、阻礙或拒絕調查。他們應該配合並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協助。 相關參考資料: - 政黨與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保管或持有政治檔案調查程序辦法(政黨檔案處理委員會)
- 證據名詞
- 持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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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