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與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保管或持有政治檔案調查程序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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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黨與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保管或持有政治檔案調查程序辦法第4條,當事人在調查程序中可以自行提出證據,也可以向本會申請調查事實和證據。然而,如果本會認為沒有必要進行調查,則可以不進行調查,並在第6條第1項的理由中說明。根據參考資料,在臺灣,政黨與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是有責任保管或持有政治檔案的。因此,在進行調查程序時,當事人可以向相關機構申請調查事實和證據,但如果申請未被認為有必要進行調查,則可以拒絕進行。
- 第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證據名詞
- 第六條第一項條文
-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 14 條條文
- 政黨與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保管或持有政治檔案調查程序辦法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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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