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與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保管或持有政治檔案調查程序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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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政治檔案調查程序辦法第6條的规定: 1. 当政黨、附随组织及党营机构进行调查程序并做出行政处分或其他行政行为时,应全面考虑陈述、调查事实和证据的结果,按照逻辑和经验法则判断事实的真伪,并将决定和理由告知当事人。 2. 当政黨、附随组织及党营机构作出不授予利益的行政处分之前,除已举行听证外,应给予该处分相对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根据以上内容,政黨、附随组织及党营机构在进行调查程序并做出行政处分时,应全面考虑和调查事实和证据,必须将决定和理由告知当事人,并在作出不授予利益的行政处分前给予该处分相对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参考资料:政黨與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保管或持有政治檔案調查程序辦法第 6 條
- 行政處分名詞
- 行政行為名詞
- 證據名詞
- 非名詞
- 聽證名詞
- 相對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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