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與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保管或持有政治檔案調查程序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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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會調查事實及證據,應據實製作書面紀錄。
- 2.前項書面紀錄,得以錄音、錄影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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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給予的資料中並沒有提及「政黨與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保管或持有政治檔案調查程序辦法第5條」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針對這個問題給予具體的回答。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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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