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與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保管或持有政治檔案調查程序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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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非得該管長官之允許,本會不得進入調查;且除有妨害國家重大利益者外,該管長官不得拒絕。
- 2.本會進入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調查,應會同該管長官或可為其代表之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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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治檔案調查程序辦法第8條的規定: 1. 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必須得到該管長官的允許,所以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不能進入該處所進行調查,除非該調查有可能對國家的重大利益造成妨害。該管長官在這種情況下也不能拒絕調查。 2. 如果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需要進入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進行調查,必須與該管長官或其代表一同進行。 根據《中華民國政黨法》第 15 條第1項的規定,政黨應予以保存的資料包括政黨章程、政黨組織規程、政黨的議程、會議記錄、黨員名單、會費收支報告、黨務和選舉事務統計資料、發表之宣言、政見、決議、黨報、黨刊、黨訊及政黨總部的指示文件等。所以,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不太可能持有或保管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的政治檔案。 參考資料: 1. 政黨法(中華民國政黨法)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01 2. 政治檔案調查程序辦法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60070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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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