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與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保管或持有政治檔案調查程序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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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當事人、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本會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封存、攜去或留置行為不服者,得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 2.前項異議,實施調查人員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變更;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實施。經異議人請求時,應以書面載明實施調查之內容交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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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黨與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保管或持有政治檔案調查程序辦法第9條,當事人、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本會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封存、攜去或留置行為不服時,可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而根據該條例第11條,當事人對凡屬於政治檔案之Collected items或文書所提出之異議,本會應根據政治檔案事務管理辦法第21 條,進行調查,找出當事人之理據也就是異議之事實是否屬實,實施調查人員應該根據該法條考慮有無充分之理由停止或變更實施。若當事人要求,該條例亦要求以書面方式載明調查內容交付異議人。
- 持有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條文
- 異議名詞
- 異議人名詞
-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 1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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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