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董事監事及院長違反利益迴避處置準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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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資安院董事、監事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有確實證據,並經認定其違反職務上義務情節重大或不適任職位者,由數位部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 2.資安院院長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有確實證據,並經認定情節重大或不適任職位者,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解聘之。
- 3.資安院董事會知悉董事、監事有第一項之情事,或院長有前項之情事,應為適當之處置;其未處置或處置不當者,數位部得令資安院另為適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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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資通安全研究院董事監事及院長違反利益迴避處置準則第3條,如果資安院董事或監事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有確實證據,並被認定違反職務上的義務情節重大或不適任職位,數位部可以向行政院院長提請解聘。同樣地,如果資安院院長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有確實證據,並被認定情節重大或不適任職位,董事長可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解聘。如果資安院董事會知道董事或監事有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情況,或知道院長有相同情況,他們應該進行適當的處置;如果他們沒有處置或處置不當,數位部可以要求資安院進行適當的處置。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法規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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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