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董事監事及院長違反利益迴避處置準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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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以下簡稱資安院)董事、監事及院長執行職務時,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應行迴避之情事者,應自行迴避。
- 2.資安院董事、監事及院長有前項應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前項情事之虞者,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數位部)得依職權或資安院之陳報,令其迴避或為適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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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董事監事及院長違反利益迴避處置準則第2條,該法條共有2項。根據第1項,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董事、監事及院長在執行職務時,如果符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情況,則應該自行迴避。根據第2項,如果資安院董事、監事及院長有應該迴避的情況,但沒有自行迴避或存在迴避的可能,數位發展部可以根據職權或資安院的報告,命令其迴避或進行適當的處置。 根據資安法第13條第4項,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董事、監事及院長在執行職務時,有違反該法規定或相關法令的情況下,依職權可以負有追究、提醒、命令停止違反行為、裁罰、要求回報或提出建議等處份。 參考資料: 1.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董事監事及院長違反利益迴避處置準則 資安法第13條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法規
- 自行迴避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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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