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董事監事及院長違反利益迴避處置準則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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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依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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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利益迴避處置準則第1條,如果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的董事、監事或院長違反此準則,可能會造成對該院機構的利益衝突。準則的設立目的是為了保護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的正常運作,並避免對機構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根據利益迴避處置準則第1條,如果董事、監事或院長有違反利益迴避處置準則的行為或侵占機構資產的意圖,可能會觸犯相關法條並受到相應的處罰。 參考資料: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利益迴避處置準則第1條
-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法規
- 第十五條第三項條文
-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 1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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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