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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自治法 第 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七條制定之。 省、縣 (市) 、鄉 (鎮、縣轄市) 之自治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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