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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自治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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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七條制定之。 省、縣 (市) 、鄉 (鎮、縣轄市) 之自治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省縣自治法第1條,該法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七條制定。根據這條規定,省、縣(市)、鄉(鎮、縣轄市)的自治事項應遵從本法的規定,且對於本法沒有特別規定的事項,則適用其他法律。 參考資料:《省縣自治法》第1條 舉例:如果某個縣市希望制定有關園藝管理的自治法規,該縣市應依照省縣自治法的規定,並參考其他相關法律,例如《園藝管理法》等,來制定相關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

相關函釋 1

  • 第十七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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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自治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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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省縣自治法第 1 條規定:「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七條制定之。 省、縣 (市) 、鄉 (鎮、縣轄市) 之自治依本法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省縣自治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